省文旅厅:健全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1月3日,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了《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据介绍,《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吉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省文化和旅游厅实际制定,旨在进一步落实《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加强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各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发展理念。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建设幸福美好吉林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同时,《实施细则》还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下级安全生产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并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处(科、室)和单位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建立完善了各级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在对各级党组(党组织)和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将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此外,《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了奖惩机制。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厅党组(党组织)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党政领导干部,厅党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记功或者嘉奖;对于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中存在存在不同程度问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问责的同时,对其他负有责任的相关领导干部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附件: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
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加强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各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吉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厅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人员和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厅直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建设幸福美好吉林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厅及厅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组织研究解决涉及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任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等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厅领导班子成员职责清单。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党组会或者厅长办公会,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至少要带队督促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及各成员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实施情况;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
(五)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推动新闻媒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报道;健全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第六条 厅及厅直属单位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下列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一)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推动人事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干部队伍建设,注重选配熟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业务的优秀干部担任。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三)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强化舆论引导,指导主流媒体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完善安全生产宣传机制。注重强化安全生产公益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积极做好舆情应对,统筹发布安全生产新闻、信息;
(四)协调人事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机构建设,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内设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及人员编制;
(五)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厅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抓好国家、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协助单位主要领导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项措施、计划、安全管理目标等;
(三)指导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执行情况,协助领导抓好制度、措施落实;
(四)单位发生重、特大事故,及时赶往事故现场,积极协助主要领导进行救援和事故处理;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负责组织事故原因调查,及时将事故原因上报。
第八条 各级处(科、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组(党组织)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本级处(科、室)重点工作和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处(科、室)会议或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组织制定处(科、室)人员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每半年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至少组织1次检查、每年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至少组织1次考核。
第三章 考核考察
第九条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下级安全生产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上级每年至少组织1次对下级安全生产巡查,并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处(科、室)和单位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 建立完善各级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第十一条 在对各级党组(党组织)和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提拔使用:
(一)在关键时刻或安全生产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安全生产任务繁重的处(室)或单位,多年负责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敢于担当、实绩突出,受到上级表彰的;
(三)在负责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的。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厅党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党政领导干部,厅党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细则第二章所规定的相应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或弄虚作假应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或隐瞒、包庇、袒护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对事故暴露的问题整改督办不尽职、整改措施不落实的;
(六)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组织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和考核体系,实行区域全覆盖“网格化”管理的;
(2)对辖区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拒不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予以停产或关闭,或者整治后未达到标准批准开工生产的;
(3)对上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组织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4)对因治理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建设而需要停止供电等,未按规定给予支持和配合的。
第十六条 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按以下规定对有关领导干部问责:
(一)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处(科、室)主要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二)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处(科、室)分管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三)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意见,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
在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问责的同时,对其他负有责任的相关领导干部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党政领导干部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取消规定时限内考核评优、评选各类先进资格。
第十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在相关规定时限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干扰、阻碍追责调查等工作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等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按照规定应从重处理的。
第二十条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厅机关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厅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网站